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成为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发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日前,人社部发布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此,我们对《意见稿》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什么制定本条例?
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核心
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工资应该怎么发?
◆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也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给农民工,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工资支付银行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拖欠工资谁来担责?
◆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劳动报酬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劳务派遣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三种情况下,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三)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工程建设领域有特别保障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本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个人或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单位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责任。
拒不支付怎么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支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利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按照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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