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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长儿子酒驾撞人法医被控伪证,背后真相终于曝光了

广东一交警中队长的儿子,酒后驾车撞伤女医生逃逸,事发后一名曾从事37年法医工作的老法医和同事给她作伤情鉴定时,认定她系重伤一级,随后该老法医被控伪证罪,庭审时翻供被判8个月,他喊冤称曾遭审讯3天3夜。10月8日,记者采访获悉,他申诉后已被立案受理。

交警队长儿子酒驾撞人法医被控伪证

老法医梁仆。受访者 供图

这名老法医叫梁仆(化名),今年69岁,家住广东省佛山市,从事法医工作已有37年,在业界有良好口碑。

他介绍说,2000年他来到广东德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上班,后来被任命为该所所长。

“2020年5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我正在所里上班,突然闯进一群警察。”梁仆称,他被带到附近的顺德区大良派出所,“我在该派出所突然发生休克,民警把我送到顺德区中医院救治,次日傍晚我被带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公安局接受了3天3夜的审讯。”

他称,被抓后他才得知,他卷入一起当地交警中队长儿子酒后驾车撞伤一名女医生逃逸的案子,他曾给那名受伤女医生作出重伤一级的鉴定意见。

记者采访获悉,该被撞女医生叫程海群,50岁,曾系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医生。

她同母异父的姐姐陈女士对记者回忆称,2019年1月11日晚上8:30左右,妹妹像往常一样饭后出去散步,当走到广宁县南街镇环城西路都巷沙锅粥店路段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小车撞倒在地,随后肇事司机驾车逃离现场。

程海群受伤后,市民立即报警求助,并把她送往附近的广宁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她被转到广州华侨医院继续抢救。

陈女士回忆说,事后妹妹相继做了3次开颅手术,第一次从早上6:30直到下午4:38才结束,在广州华侨医院做了5次穿刺手术,全身有11处骨折,有些甚至是粉碎性骨折,因脑部做了多次手术,造成严重的脑神经损伤,“有一天中午,妹妹正在吃饭时突发癫痫,被送医救治。”

案发后不久,25岁的肇事司机梁某勇被抓获归案。

2019年3月18日,广宁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称,事发当晚,梁某勇驾驶粤H3D1XX小车,从广宁县南街镇东一路皇宫酒店对面出发,经农业银行门口沿环城西路由西往东行驶,当晚8:28,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从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程海群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梁某勇立即驾车往烈士陵园方向逃逸,于次日中午经传唤到案。

该认定书同时还称,梁某勇夜间雨天在道路上行驶,没有注意发现及避让道路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和抢救受伤人员,而是立即驾车逃离现场,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海群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2019年7月31日,受广宁县交警大队委托,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称,程海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程海群及其家属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同年9月12日,广宁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称,该局聘请有关人员对程海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她的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而该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的“有关人员”,即法医梁仆和他的同事。

然而,2020年5月29日,梁仆被警方刑拘,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这究竟是因为什么呢?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道出了其中的原因。

该检察院指控梁仆犯伪证罪,向四会市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2019年9月5日,伤者程海群的姐姐陈女士通过孙某联系法医梁仆,为受伤的程海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女士请托梁仆将妹妹的伤情鉴定“做重”。同年9月7日,梁仆在未接受正式鉴定委托情况下对程海群进行身体检查。两天后,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德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程海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梁仆作为鉴定人,在未有医疗记录显示程海群大小便失禁且未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前提下,仅以9月7日检查时发现她包裹纸尿裤便认定她大小便失禁,结合偏瘫的情况认定她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并据此出具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9月12日,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该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对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者梁某勇刑事立案侦查。

检方认为,梁仆无视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中作为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梁仆辩称不构成伪证罪,他与案件当事人不认识,没有利害关系,没有作伪证的动机与目的。

梁仆的两名辩护人替他作的是无罪辩护,其中辩护律师曾志恒称,检方指控梁仆的错误鉴定行为构成伪证罪,属于法律理解有误、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他的鉴定行为应当不构成伪证罪,因为该案所涉及的梁仆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中,而非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梁仆的鉴定行为不符合刑法对伪证罪的基本设定前提,他既没有作出虚假的鉴定意见也没有陷害梁某勇入罪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其构成伪证罪,请求法院宣告他无罪。

梁仆的另一名辩护律师余婷则称,梁仆不具有故意做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伪证罪对于主观要件的规定,指控他接受请托的证据不足,伤残鉴定中梁仆是否有接受请托,是否存在故意修改,都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无论是否故意作假,都与该案无关,不构成伪证罪。同时还称,梁仆在没有接受交警部门书面委托之前,对伤者就进行检查虽然违反鉴定流程,但并不必然构成伪证罪。

四会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还称,事后梁仆通过妻子收受好处费5000元,2020年10月28日,梁仆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他对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不构成犯罪。

记者采访获悉,2020年5月3日,程海群因病去世。

同年5月10日,广宁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广宁县梁某勇交通肇事案情况通报》称,经相关部门核查,梁某勇(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于2019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海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程海群为重伤一级,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勇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此案,广东省肇庆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还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驻广宁县开展调查工作。

5月18日,肇庆市联合调查组通过“肇庆发布”发布“情况通报”称,现初步查明,梁某勇涉嫌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已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彻查中。联合调查组将继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彻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8月6日,肇庆市检察院给死者程海群家属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称,该院聘请有关人员,对程海群的伤情及死因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程海群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及手术治疗均可对被鉴定人程海群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也对其白血病的治疗进展及效果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外伤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不利影响(轻微因素)。

四会市法院认为,梁仆无视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中作为鉴定人接受请托故意作虚假鉴定陷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该院称,对于庭前会议中梁仆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排除3项非法证据的申请,即认为他于2020年5月29日14 时52分至15时20分、当日 21时49分至次日04时32分、同年6月5日 09时32分至11时46分,在侦查阶段所做的3次讯问笔录均为非法证据,均应予以排除的意见,经审查,这3份讯问笔录中一份讯问笔录存在缺少一名办案民警签名的瑕疵,公安机关已出具了说明作出了合理解释,其余所提讯问时间过长、缺少讯问录像等理由也不属认定讯问笔录为非法证据的依据。故对他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予支持。该三份讯问笔录合法有效,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梁仆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庭审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亦不认罪,故公诉机关有关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梁仆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2021年1月22日,广东四会市法院一审宣判称,梁仆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他妻子退出的那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梁仆不服,大喊冤枉,他称当初在接受3天3夜的审问时空调开得很低,自己冻得瑟瑟发抖,“我没有戴眼镜,看不清楚笔录上写的字,按他们的意思签了字,但有一次我发现情况不对,要求修改那份笔录,前后修改了4次。”

他称,当时他岳母去世,与他在同一层楼办公的朋友孙某曾给他5000元丧礼金,“我没有要,她便给了我妻子。”

他说,当初自己给程海群作鉴定时,没有受到外界任何干扰,完全是凭自己的专业技术和良知鉴定出来的,“我从1983年开始就在湖南一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从事法医工作,后来到广东多个地方干老本行,这么多年来从来没有出过差错,程海群的伤情无论如何鉴定,其结果必然是重伤。”

梁仆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到广东肇庆市中级法院。

他上诉时称,他做出的鉴定意见并不产生在刑事诉讼中,不符合刑法对伪证罪的基本设定前提,他没有作出虚假鉴定意见陷害梁大勇入罪的主观故意,他没有受到孙某和陈女士的“请托”收受好处费,被害人程海群患有“大小便失禁”病症,他据以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规定,不具有任何虚假性质,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不应被采信,“原判认定我犯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我无罪。”

2021年4月28日,肇庆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仆不服,将情况反映给了广东省法院。

后来,广东省法院信访办回复他说,他反映的内容应当先向当地中级法院提出,他的来信已转肇庆市中级法院处理,请他与该法院联系。

2021年9月26日,肇庆市中级法院给他出具“刑事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称,他提出的申诉,该院已立案审查,同时还告知了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 记者 汪子尧 黄平

编辑 张天一 审核 石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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