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9号),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执行,且将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1、为何要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答: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工作。我市是进入人口老龄化较早城市,近年来老年人口数以年均不低于4%的速度递增,截至2018年底,全市共有60岁以上户籍老人151.3万,占总人口的25.1%;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21.8万,90岁以上老年人2.9万,百岁老人331人。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关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
2、此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调整的具体情况?
答:80—99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百岁老人的津贴标准从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即80周岁(含)—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800元。
3、下一步如何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执行管理
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全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及执行要求,各区县(市)应按全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标。
附政策全文: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甬民发〔2019〕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关爱, 使高龄老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
二、各区县(市)要按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
三、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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