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提取业主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资金;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反对理由,并提供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5月8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即将于2019年7月20日到期,济南市住建局结合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2017年6月20日之前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可按照本办法增设电梯。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该类房产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进行增设电梯工作。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充分听取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本单元内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等直接影响的相邻单元、楼幢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应充分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反对理由,并提供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而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征求意见稿提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自行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提取业主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投资。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即是电梯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协商约定其中1个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征求意见稿提出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考虑增设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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