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通知》提到,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通知》指出,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
《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程序,准确测算贴息金额。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贴息办法,及时通知相关养殖场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进行复核。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此外,《通知》明确,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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