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可以通过投靠落户,投靠落户主要有三种形式,子女投靠父母就是其中一种。户籍在北京的父母可以把在外地的孩子接过来落户吗?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北京的条件是什么?
北京当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针对一些家庭现状规定了子女投靠父母转入北京户口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这里主要介绍子女投靠入非农业户口。
一、子女投靠父母
㈠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2.申请人已经在外地随父或母入户;
3.父母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㈡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免冠同版照片(每人2张)
2.申请人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提供《出生证明》翻译件和出入境证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父、母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生育子女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房产证(入集体户口需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情况说明);入非直系亲属户口需:经公证的非直系亲属同意入户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父母离异的:提交《离婚证》;经公正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父、母因大学毕业分配、单位工作调动等政策户口迁京的:提交进京批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系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非婚生育及二胎以上子女:提交《亲子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始罚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1份);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原始处理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非婚生育子女,须法院判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父、母因工作调动、军人复员转业等情况进京的,进京时隐瞒婚育状况,父、母进京需满5年以上:提交父、母对隐瞒婚姻或子女情况书面认识(原件1份);父、母单位党委出具父、母隐瞒婚育情况说明(原件1份)或父、母原部队政治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原件1份)
二、子女投靠继父
㈠申请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须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系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抚养时间须满三年以上;
3.只解决一名子女投靠继父入户;
4.继父身边无子女。包括:①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②继父与生母再婚前,只生育过一名子女并判对方抚养三年以上;
5.投继母入户条件参照投继父的条件办理。
㈡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1寸免冠同版照片(每人2张)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由母亲抚养的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继父与母亲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继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房产证(属于申请人生母或继父的合法住房)(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继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继父生育子女情况说明(原件1份)
三、收养子女
属于北京当地居民,需要将收养的子女入户北京的,要考虑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的条件。
㈠申请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市户口);
(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7)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10)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
(11)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
(12)确立收养关系以办理《收养证》或办理收养公证时间为准。
2.送养人的条件: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是指生父母有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孤儿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得再申请投靠已被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㈡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街道、乡(镇)出具的情况证明(收养人无单位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6.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1)《户口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2)《出生医学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3)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说明(A、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B、生父母无单位的,需由街道、乡(镇)出具)(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4)被收养人全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5)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得申请投靠子女在京入户的保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7.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提供:(1)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2)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情况说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3)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4)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5)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署的收养协议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6)捡拾弃婴登报公告(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8.养父母年满30周岁,收养需满五年;养父母年满35周岁,收养需满两年:(1)在京上学的学籍卡(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2)在校学习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经公证的血亲关系证明书(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0.符合以下收养人条件[(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10)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需提供:(1)死亡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3)经公证的外省市无同等亲属的公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1.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这里主要简单介绍了子女投靠父母入非农业户口的条件和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入农业户口等相关问题如需了解,可登录相关官网查询或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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