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方案称,海南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落户限制,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方案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便利非户籍人口落户,加快破除制约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户限制。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
方案称,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方案称,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方案要求,逐步清理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引导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其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尽快实现城镇社区集体户全覆盖。
方案要求,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迁出户籍的条件,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全面推行户籍变动与三权脱钩。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方案不一致的,按照上述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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