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靖西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工作方案》(靖政办发〔2019〕65号)。那么,2020年靖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缴费渠道有哪些?
靖西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做好2020年个人参保基金筹集工作,巩固居民参保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3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明确我区医疗保障差异化政策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广西边境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意见》(桂发〔2010〕24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扶持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250元(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保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基本覆盖所有农村人口的目标。以乡(镇)为单位参保率达98%以上(各乡(镇)户籍人数详见附件1),其中贫困村参保率达98%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乡镇的应参保人数为本乡镇户籍人口数减去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现役军人、婚出、出国定居、已参加职工医保、判刑收监、户籍迁出、死亡、农转非、失踪)人口数。
二、参保对象
(一)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在本市内各学校读书的在校生,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与保费收缴主体。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和收费;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和收费。
(二)非本市户籍在我市就读的学生,在学校的所在乡镇办理参保登记。
(三)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所在乡镇办理参保登记。
四、参保费征缴渠道
(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
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广西税务12366,或通过扫描税务部门出示的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关注公众号,进入办一办功能菜单,选择社保费缴费功能进行缴纳保费。该渠道可办理社保缴费和缴费清单查询业务。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12月31日前上线缴费证明开具业务。
(二)银行柜台缴费
持身份证及医保本到市县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广西农信社、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部湾银行等12家签约银行储蓄网点柜台缴纳保费,也还可以利用银行提供的自助缴费、线上缴费等其他缴费方式缴纳保费。该渠道可办理社保缴费和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业务。
(三)移动智能终端(POS机)
持身份证、银行卡可在村居委、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保经办点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刷卡或扫码缴费。
(四)广西税务APP
在广西税务局官网扫描APP二维码下载客户端、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在下载区点击扫码下载客户端,安装运行后,根据提示完成注册。登录后使用社保费缴纳功能完成缴费。该渠道可办理社保缴费和缴费清单查询业务,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12月31日前上线缴费证明开具业务。
(五)广西电子税务局
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进入申报缴费功能界面进行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该渠道自治区税务局计划11月底优化上线社保缴费和缴费清单查询业务,自治区税务局11月底计划上线缴费证明开具业务。
(六)虚拟户客户端
村(居委)经办机构,须统一为本村参保人统一代缴保费的,可以通过使用税务系统提供的虚拟户客户端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统一代缴。
(七)政务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
可到靖西市税务局云天城办税服务大厅或靖西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使用自助缴费设备缴纳保费。
五、基金筹集
(一)缴费标准
2020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城乡居民在2020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1.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内(名单详见附件3)居民的个人缴费由区、市财政全额代缴,不用收费,只做参保登记。
2.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以外的按如下收费并做好登记,涉及收费的可通过税务渠道打印缴费凭证。
(1)特困户、孤儿对象(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和计生对象(以各乡镇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个人缴费的250元分别由民政部门和市财政代缴,不用收费,个人缴费0元;
(2)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个人缴费的250元由民政部门补助60%(即150元),个人缴费100元;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48%,县(区、市)财政补助52%)个人缴费0元;
2014、2015年退出户、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个人缴费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2014、2015年退出户由靖西市本级补助30%,即,补助75元,个人缴费175元;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2016、2017脱贫户)由靖西市本级补助60%,即,补助150元,个人缴费100元;
(4)普通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对象、低保对象、计生对象除外〕个人缴费的250元由市财政代缴30元,居民个人缴费220元。
(二)筹集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居民个人参保费的收缴工作,于2020年2月28日前通过税务的各征缴渠道将所筹集的参保费全额缴纳入库。
2.市税务局做好各征缴渠道的宣传和各征缴渠道使用方式的人员培训工作;对需要提供缴费设备(如:工商移动刷卡pos机)做好请领和发放工作;解决各税务渠道征缴参保费过程中的无法缴费问题;联络和督促金融机构征缴渠道各个网点的开展缴费;并及时将所筹集到的参保费汇总、上解入库。
3.市财政根据全市居民参保人数及时将市级配套资金、代缴资金与补助资金划拨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4.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医保局配合根据参保人数和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申报百色市、自治区及中央当年城乡居民医保配套基金和自治区代缴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居民参保个人补助资金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资金,并及时划拨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缴费登记
1.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并根据自身条件自行选择合适的缴费渠道缴纳2020年度参保费。
(1)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2020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覃某3月份续保缴费,4-5月为等待期,覃某从6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取得户口后方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各乡(镇)在收缴个人参保费时以户(户口簿为准)为单位一次性缴纳;户口簿内有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不给予缴费登记。
3.民政部门根据特困对象、孤儿对象及低保对象参保情况及时提出方案送财政部门审核,及时将特困对象、孤儿对象代缴资金及低保对象补助资金核拨至城乡居民医保专账。
4.各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所)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本乡(镇)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以外计生对象按参保登记项目填报《靖西市计生代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花名册》(附件4)并汇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将电子版、纸质版报乡(镇)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点、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各一份。各乡(镇)政府组织人员按核定的花名册及时将人员名单录入信息系统。参保截止时,各乡(镇)参保进度表中计生代缴人数以上报的计生对象参保花名册统计数据为准,未上报花名册的乡(镇)将按零处理。
5.涉及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村、屯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参保登记项目要求对参保居民进行造册登记,确保地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准确无误,造册登记表确认须盖政府公章,报乡(镇)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点备案及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本乡(镇)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实有人数报市医疗保障局信息股、税务部门各一份。
6.各乡(镇)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审核户口簿等基本信息,发现需新增新参保人员,符合参保条件后填写《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将其信息录入医保系统进行参保登记。
(2)按该户实际参保人数和实收费标准收缴参保基金,并通过税务的各征缴渠道征收该户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3)各乡(镇)在自受理之日起留存相关各档案资料。
(4)统计汇总上报。各乡(镇)将参保费、参保人数、参保类型、缴费渠道等情况做好统计汇总,每周五上报参保进度,确保城乡居民医保任务目标的完成。
六、基金监管
(一)加强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是由居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按照管理和监督分开原则,市城乡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规章制度建立、操作运行、资金筹集、使用等进行全面监督。
(二)确保安全运行。居民个人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征收和缴纳,并及时通过税务的各缴费渠道进行缴纳入库,市税务局将参保费缴纳入库情况及时与医保局核对与反馈,实行保费实时管理;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拨付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市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后,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将逐级拨付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费用支出由市医保局负责审核汇总后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交不管钱,财政监督,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三)强化基金监督。市税务局、市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监督、资金监督、补助标准监督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监督,并自觉接受城乡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要公开城乡居民医保补助项目、补助比例及补助办法,方便居民群众补助;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以及国家医疗收费标准及药品加价办法,杜绝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必须对每位看病的城乡居民医保患者进行身份认证,严禁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居民医保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是保障制度运行的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收缴的主体。各乡(镇)要把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工作纳入本乡(镇)年度责任目标,加强对筹资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实施城乡居民医保作为本乡(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稳步推进筹资工作,按时完成制定的工作目标。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短信、广播、电视、板报、墙体标语、LED显示屏等宣传媒体,把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讲明、好处讲透,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强化居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风险规避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利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医保,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坚定参保信心,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参保覆盖率。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要经常了解城乡居民医保的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
各乡(镇)政府 负责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意义、政策规定,组织发动居民积极参加,制定本乡(镇)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实施方案。各乡(镇)长是抓好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责任,逐级分解任务,认真研究问题,定期排查不足,落实推进措施。组织本乡(镇)干部职工采取符合居民意愿的方式发动居民参保缴费,并把收缴的资金通过税务的各征缴渠道进行缴纳、汇总、上解入库,做到日清月结。组织人员及时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系统登记、缴费、入库。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税务部门 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各项征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与征缴相关的各项工作,积极策划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方案制订、信息互通等方面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机构改革社会保险征缴移交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在征缴职能转变期间,要保证工作的延续性,确保群众医保待遇不断档。配合市医保局,根据各乡(镇)的参保情况向财政局申请将组织城乡居民参保工作专项经费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梳理解决各征缴渠道在缴纳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联络各金融机构,确保金融机构缴费渠道的医保缴费业务顺利开展。
金融部门 做好各网点业务人员医保缴费的业务的培训和银行缴费系统的支撑与维护,确保各乡(镇)的银行渠道参保顺利开展;涉及移动pos机的银行,做好设备的故障排查和耗材的供应。
医保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的征收工作,医保部门根据参保政策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标准的审核;配合市税务局做好医保费的征缴工作,协助税务局开展与医保征缴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 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引导在校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各类教育机构通知学生家长通过税务的各征缴渠道为学生进行参保缴费,提高我市整体的参保情况,并定期将参保情况进度反馈至医保局和税务局。具体操作办法由医保局、税务局、教育局另行拟定。
卫健部门 督促各乡(镇)卫生计生办(所)精确统计距陆地边境0—20公里以外计生对象人数,并造册按时上报各乡(镇)城乡居民经办点及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医保股、税务部门各一份。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监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扶贫部门 负责准确提供将本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花名册。
财政部门 负责向上级申请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管。按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精神,将组织城乡居民参保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对按时完成参保费收缴及信息系统录入、变更的,涉及收费乡(镇)按每人1元,不涉及收费乡(镇)按每人0.5元的标准给予划拨工作经费,具体由市税务局向财政局申请拨付。
公安部门 负责提供全市各乡(镇)户籍人口数及有效户籍人员名单。
民政部门 负责提供本市距陆地边境0—20公里以外各乡(镇)特困对象人员名单、孤儿名单及低保对象人员名单,并及时将特困、孤儿对象参保代缴费用及低保对象参保补助费用核拨至城乡居民医保专账,确保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
审计部门 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监察部门 负责查处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筹收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督查,及时通报。为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督查和绩效办要对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于每周五下午5点将本乡(镇)参保进度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盖政府公章后扫描上报市医保局(同时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电子版),市医保局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因组织不力,工作进度缓慢托全市后腿的,由市领导约谈各乡(镇)主要领导。
附件:1.靖西市2019年度各乡(镇)户籍人口数;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3.靖西市距陆地边境0—20公里范围内村屯名单;
4.靖西市计生代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花名册。
5.广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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