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总体方案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总体方案针对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堵点,提出了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七项具体措施,推动构建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2016年至2018年,我国连续三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30万,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累计增幅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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