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从吴谢宇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处了解到,吴谢宇案一审没有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辩护人将在二审时为吴谢宇提出申请。此前,原辩护人曾征求吴谢宇的意见,吴本人不同意申请。
从相关人士处证实,一审时辩护人曾多次征求吴谢宇的意见,他都不同意去做申请,“他觉得没有必要,他知道他所做的这个事情是什么,知道他的问题是出在什么地方,并不是说精神的问题”。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昕表示,法院如果决定进行精神鉴定,一般应征求检辩双方意见,以一定的程序确定鉴定机构。之后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依程序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徐昕称,希望有知名的精神病鉴定专家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提出专业意见,研判吴谢宇是不是精神病人,是否属于完全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徐昕表示,近亲相杀事件并不罕见,故此案更值得冷静地反思,以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为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本依据。另外,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由法律明确授予,原则上不受制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
此前报道,8月26日上午,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法院认为,吴谢宇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经过长时间预谋、策划,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吴谢宇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谈到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知,吴谢宇说:“我想去对他们说声对不起,就是我的亲人和朋友,我想去弥补他们。虽然我知道我现在毫无能力,但我至少可以劳动。我是没有任何时间会浪费的,我每天每时每刻都在学习。”
从相关人员处了解到,对于一审判决,吴谢宇对事实认定部分并无异议,但觉得量刑太重,希望通过上诉留一条生路,活着赎罪。在看守所中他也没有闲着,写了很多自述材料。这些材料也将被当做上诉意见提交给二审法院。
吴谢宇案在上诉阶段又有进展。残忍锤杀母亲的吴谢宇不服一审判决,“觉得量刑太重”,希望能够“活着赎罪”。
今天(10月13日)媒体报道,吴谢宇提出新增一名辩护人,刑辩律师徐昕将加入辩护团队。
徐昕对南风窗记者确认,他接受了吴谢宇的委托,但他表示:“是否接这个案件,我犹豫了很长时间”。
吴谢宇因“弑母”被通缉,潜逃了3年后,2019年4月在重庆落网。
今年8月26日,吴谢宇案在福建判决,而他被判处死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一审的“法槌”落下时,距离受害人谢天琴的死,已经过去了6年。吴谢宇终于得到法律对应的制裁。
然而9月6日,吴谢宇对一审提起上诉,“觉得量刑太重”。据法院对外的公开视频,吴谢宇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他在庭审中多次提到,希望能够“活着赎罪”。
一审判决后不久,在9月初,徐昕收到了吴谢宇的信件,“他写信出来请求我辩护”,徐昕说。
据其介绍,在这封信中,除了提出委托的请求,吴谢宇还“表达了希望能活着,用余生来忏悔”的意思。
不过,该案性质恶劣、影响很大。徐昕称,“很多人对为‘坏人’辩护不理解,我怕被人骂,犹豫了一个月”。在犹豫期间,他与其他法律学者交流,得到的建议也是“不要接”。
“吴谢宇案”突破了伦理底线。6年前,吴谢宇杀害了亲生母亲谢天琴,而后,他还以母亲名义骗取财物、卷款潜逃。
据通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认为母亲谢天琴生活已失去意义、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杀害谢天琴的念头,并网购作案工具。
当年7月10日,趁谢天琴回家换鞋之际,吴谢宇持哑铃杠、连续猛击谢天琴头面部,致谢天琴死亡,他还在尸体上放置床单、塑料膜等75层覆盖物及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剂。
随后,吴谢宇携款潜逃。在逃亡期间,他购买了10余张身份证件,用于隐匿身份。
尽管在作案时手段残忍、恶意极深,但在落网后,吴谢宇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在第一次开庭期间,吴谢宇就在自行辩护中表示认罪认罚,不过,他恳请法庭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称自己正在写自述材料,希望这份材料能给世人以警示作用。
甚至一审“判死”后,吴谢宇提起上诉时,是他自己写下了起诉状、未经律师修改,邮寄到福州中院。
从时间上看,吴谢宇写“上诉状”的时间,也是他写下“委托请求”信件的时间。徐昕表示,一直到了10月8日,他才下定决心,寄出了委托手续。
“最终,我还是接了”,徐昕解释原因时说,他认为,该案不仅涉及生死、精神病司法鉴定等问题,也有助于思考人性,反思教育和社会问题,以减少近亲相杀悲剧的发生。
徐昕告诉南风窗记者,接受委托后,“下一步先会见,阅卷,然后首先会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
对吴谢宇案,其结论没有太多争议。8月26日,一审判决出具的当天,舆论中唯一留下的疑问,只有“吴谢宇会不会上诉”?
判决则没有悬念。“(死刑)这个结果,完全在预料之中”,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导师刘昌松此前接受采访时说。
刘昌松坦言,他的理念是支持废除死刑的,但是对吴谢宇,“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这类恶性杀人案件适用死刑是正当的、公正的”。
现行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该罪的首选刑种即是死刑,这契合了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观念。也就是说,若没有自首、立功、正当防卫、未成年犯罪等法定的从宽情节,一般是要适用死刑的。”刘昌松说。
量刑方面,在当前的情形下,一审判决也很合理——
“该案法定过硬的从宽情节一项也没有,只有亲友的谅解、自己现在的悔罪之酌定从宽情节,不足予从宽,判处死刑体现了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刘昌松解释。
在法律的制裁下,吴谢宇的种种表达无论真假,现在也是悔之晚矣。
在刘昌松看来,本案上诉的价值也不大。他解释,一方面,根据现在一审审理披露的情况,二审很难出现新的法定从宽的事实和证据。
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讲,二审审理的对象其实是一审判决,如果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罪名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就应当维持原判”。
因此,在现有情况下,吴谢宇写在信中的愿望,实现的希望不大,他只能自食恶果。当前唯一的疑问或许是,这起悲剧何时落幕?
吴谢宇从杀害母亲开始,一直有着浓烈的求生欲望。所以在一审被判死刑之后,马上提出二审的上诉,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在他看来,他伤害的不是社会中的其他人,而是特定关系人,也就是他的母亲,社会危害性不大,他不应该被判死刑。但其实这个上诉理由才是真正让世人愤慨的,我们是一个忠孝传递的国家,对于自己的母亲都如此下毒手,如此不孝,他更没有存活于世上的理由。
当然,二审辩护律师还希望做精神方面的司法鉴定,但其实也救不了吴谢宇的命。因为此时已经事发多年,现在即使无限语真被鉴定出精神病限制行为能力,但是并不表明当初犯案之时他也是如此。而众多的证人证言都表明吴谢宇在当时精神正常,思维逻辑清晰,沉着冷静的做好了一切万全的预谋,然后杀害自己的母亲。
在我国的法律中,判处死刑的人一般都是犯罪主观恶意极大,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而且引发的民愤极大。吴谢宇引发的民愤,那真是千夫所指万夫唾弃。其实在古代,像犯这种罪行的罪犯,一般都要承担死刑中最残酷的那种刑法。也就是说,即使判死刑都不让他痛痛快快的死掉,而是要慢慢的折磨,警示世人,这种大罪行是不敢去犯的。大家都能猜到这是怎么样的一种死法,那就是凌迟处死。
吴谢宇确实智商挺高,不但犯罪之后躲藏了这么长时间,而且把自己的生活过得还挺好。同时犯罪之后,利用法律资源使劲的拖延时间。那真是不将公共资源消耗到极致,他是不肯伏法的。希望二审快点判决,快点让他从世上消失吧,让他到另一个世界向他的母亲忏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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