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案子是彻头彻尾的冤案,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是我们的权利;为彻底消除影响,我们3人都要求唐河县法院负责人亲自登门向我们公开道歉。”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因举报企业污染获赔,后被控敲诈勒索的河南三农民,于2021年9月22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5348万余元。唐河县法院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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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严重,三农民举报后获赔17万元
李旭是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今年48岁,农民。2021年9月22日下午,提起自己和其他2位村民蒙冤又获平反的经历,李旭五味杂陈,感慨不已。
“案发前,我是个体工商户,在当地经营日用小家电,一家人的生活还算过得去。”李旭回忆,2012年左右,通过招商引资,当地政府从南方引进了一家陶瓷生产企业,厂房就建在他们村子周围。
李旭介绍,2013年陶瓷厂开始生产后,村民下地干活时,明显能闻到刺鼻的怪味。当年春天的麦苗上落满了白色的粉尘,像下了一层小雪粒。接着,大片麦苗开始枯黄,当年的麦子出现了减产甚至部分绝收现象。“原来的饮用水很甜,陶瓷厂生产后,水就变咸了。”
经村民反映,2013年和2014年,陶瓷厂因生产经营污染周边农作物对村民做出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也包括李旭、李东志和李基先。2014年六七月间,当地环保部门经调查监测,证实陶瓷厂存在废气、废水超标排放现象,其中粉尘排放量“严重超标”。对此,唐河县环保局依法对陶瓷厂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提出了7条整改措施。
因环保部门的7条整改措施未见真正落实,2015年3月,李旭和同村村民李冬志、李基先一起向南阳市环保局反映唐河县环保部门“有法不依、保护、包庇污染企业”,请求环保部门依法执法,责令污染企业立即整改,停止污染。
2015年4月13日,在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的多次协调下,李旭等3人与陶瓷厂负责人在唐河县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签订了污染补偿协议。陶瓷企业决定赔偿李旭等3家16.8亩耕地污染补偿费12万元。
李旭说,陶瓷厂就建在耕地旁边,污染对农作物影响很大
2015年5月,李旭等人发现,陶瓷企业的污染问题不仅没有整改,反而有加重的趋势。当月,他们又向唐河县、南阳市环保局反映。期间,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又建议陶瓷厂追加赔偿,让李旭他们不要再告了。
2015年6月9日,李旭与李冬志再次与陶瓷厂签订协议,双方协商由陶瓷企业追加污染补偿8万元,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于协议签订当天付5万元,余款在两个月内付清。李旭等人保证从此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相关部门上访企业的环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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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赔偿款后三农民被控敲诈勒索,两人被判三缓三
2015年8月6日,陶瓷厂负责人通知李旭等人到企业办公室取剩下的3万元赔偿款。“我们刚进企业办公室,民警就拘传了我们。”当天,因涉嫌敲诈勒索,李旭等3人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被逮捕。
2015年11月6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旭等3人犯敲诈勒索罪,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旭等3人系唐河县某陶瓷公司生产加工地点周边的村民。某陶瓷公司生产中对周边农作物及环境造成污染。为此,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2013、2014年均对受污染生产地的农户给予补偿。
2014年,李基先对赔偿数额不满,向相关部门反映唐河县某陶瓷公司污染问题。2015年二三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旭等3人结伙以唐河县某陶瓷公司生产经营污染周边农作物为由,采取人访、书面访、打横幅的形式,先后多次向村委会、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唐河县政府、唐河县环保局、南阳市环保局举报反映陶瓷公司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废水污染耕地和环境,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唐河县环保局接到李旭等3人举报后,到唐河县某陶瓷公司对其排放到空中的颗粒物进行了检测,确认该公司生产中确实存在污染问题,并作了相应的处罚。
2015年4月13日,唐河县某陶瓷公司与李旭等3人在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达成协议,陶瓷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给李旭等3人16.8亩耕地及种植的经济作物造成污染,公司赔偿李旭等3人共12万元。约定李旭等3人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及再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申诉陶瓷公司污染问题,否则陶瓷公司有权要求李旭等3人退还陶瓷公司给予的赔偿款。
2015年5月底,李旭等3人以陶瓷公司整改后没得到验收之前还在继续生产,属于违法行为,要求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并到南阳市环保局上访,电话投诉到河南省环保厅。河南省环保厅、南阳市环保局责成唐河县环保局调查处理。
2015年6月9日,唐河县某陶瓷公司为了其环保设施得到验收,被迫再次与被告人李旭、李冬志协商签订协议,追加赔偿李旭等3人8万元,协议签订时支付5万元,余款2个月付清。李旭等3人保证从此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相关部门上访唐河县某陶瓷公司的环保问题。双方签字后,公司当场支付给李旭、李冬志现金5万元,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约定在二个月内付清。
2015年4月13日,在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李旭等人与陶瓷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
2015年6月,李旭等人与陶瓷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唐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旭等3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共索要被害企业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李旭等3人第一次与陶瓷公司达成协议,获款12万元是双方自愿签订,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2016年6月2日,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旭、李冬志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基先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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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申诉5年,河南高院指令再审,3农民最终不被起诉
李旭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相关人员告诉他们,最好不要上诉,如果上诉,中院就会改判缓刑为实刑。“当时不懂法,受误导后就没有上诉。”
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院指令南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一审宣判当天,李旭等人被从看守所释放。“实际被羁押了302天”。
被羁押期间以及获得自由后,通过自学和咨询专业人士,李旭了解了大量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例。“这时,我才知道,我们的行为根本构不上敲诈勒索,我们是被冤枉的,自此走上了申诉之路。”
2017年7月14日,唐河县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再审庭审时,李旭辩称,赔偿款是由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领导和村支书协调后,陶瓷公司主动给他们的,是合法的,不存在威胁、要挟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唐河县法院再审认为,李旭等三被告人虽未直接向被害企业威胁和要挟,但通过反复向政府部门上访的方式,由政府部门向被害企业施压,使得企业由于恐惧和害怕而给付财物,以此换得各被告人不再以此为由上访的结果,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2017年10月26日,唐河县法院再审裁定:维持该院2016年6月作出的判决。李旭等人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李旭等3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共索要被害企业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7年12月25日,南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旭等人不服,继续申诉。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南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南阳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旭等3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7月20日,南阳市中院裁定:撤销该院及唐河县法院之前的裁定(判决),发回唐河县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重审后,李旭等人申请唐河县法院集体回避。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2020年11月5日,南阳市中院指定方城县法院审理此案。
2021年6月21日,方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旭等3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决定对3人不起诉。
2021年6月21日,方城县检察院决定对李旭等3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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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申请1826万余元赔偿是态度,只要依法赔偿就能接受
2021年9月22日,李旭等3人向唐河县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唐河县法院已受理。当晚,华商报记者与李旭进行了深入对话。
华商报:为什么现在才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李旭: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我们3人一直在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做准备。9月22日下午,我们向唐河县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的全部资料,唐河县法院已受理,并向我们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受理材料。
华商报:你们各自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有哪些?
李旭:我们向唐河县法院提出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看病后续治疗费、名誉尊严损失等各项赔偿请求,共计5348万余元。
三人中,我申请国家赔偿1826万余元,其中包括被羁押302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3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后续治疗费200万元;维权成本合理支出150万元;家属名誉尊严侵权损失1000万元......
李冬志提出的国家赔偿总额为1837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健康后续治疗费200万元;家庭名誉损失1000万元......
李基先申请赔偿总额为168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女儿受刺激辍学损失200万元;名誉尊严损失1000万元......
华商报: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要求,你们还有哪些请求?
李旭:除了物质赔偿请求,我们3人还要求法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向我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要求法院负责人亲自登门公开道歉,为错误判刑消除负面影响。
华商报:你觉得你们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李旭:赔偿项目、数额都是我们咨询律师后提出的,申请赔偿是我们的权利,申请赔偿数额是我们证明自己无罪的一种态度。无论法院最终赔偿多少,只要符合法律,合情合理,我们就会接受;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当然会上诉。
华商报:你提出的看病后续治疗费200万元、家属名誉尊严侵权损失1000万元依据是什么?
李旭:被羁押期间,我的血压异常升高,至今双眼视物不清,视物变形,左眼视力严重下降。
人的名誉、尊严无价,金钱不换。我被羁押后,小儿子经常被同学、伙伴讥讽嘲笑,性格因此内向、沉默寡言,现在见到邻居也总是低着头。我被刑拘当天,母亲吓得大小便失禁。直到现在,只要提到当年的情景,母亲仍会不由自主地往厕所跑。
我被抓后,相关部门在当地媒体上报道了我们“敲诈勒索”的事情,对我们的声誉、尊严造成了很大影响,就是到现在,有些村民仍躲着我,案件对我和家庭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华商报:你对一审法院判三缓三有什么看法?
李旭:一审判决让人不可思议。自始自终,我们没有认罪,也没有获得陶瓷企业的谅解,更没有“退赃”。再加上检察院、法院认为我们诈骗金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我们3人是不可能获得轻判的。唐河县法院不仅判三缓三,也未责令我们退还所谓的被害企业的赃款,这难道不奇怪吗?
如果我举报环保部门不作为,会让污染企业感到害怕和恐惧,那我举报公安部门不作为,岂不是会让小偷感到恐惧和害怕?这是什么逻辑?多少个夜晚,我明明知道自己无罪,却一直不能平反,不知道哭了多少次。
华商报:案发后,你一直在为自己的案子申诉?
李旭:是的,获释后,我一直在为申诉的事情奔波,根本没有心思做别的事情,家里的经济因此变得非常拮据。妻子经常抱怨我,说吃点亏算了,不要再申诉,但我坚持自己无罪,一直在申诉。面对不法侵权行为,如果大家都选择忍受,没有人出面维权,社会怎会进步?
华商报:拿到国家赔偿后有什么打算?
李旭:为了一家人的生计,我会用赔偿的钱做些小买卖,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另外,我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拿出部分资金,支持全国的环保公益事业。
终于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南阳农民李旭、李冬志、李基先三人均感慨万千,维权的7个年头里,他们仿佛背着沉重包袱走过了半个世纪。“人生有多少个7年啊!这些年里我们把大多数精力、收入都投入到了申诉中,我们在人前无法抬头,我们的家人子女因为我们曾‘犯罪’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歧视,失去了不少机会……”三名当事人说,现在事实证明他们是无罪的,那么这些年的付出和损失就应该获得补偿,9月22日,三人向唐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三人共计主张5000多万元的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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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举报获赔偿后被判敲诈勒索
李旭、李冬志、李基先是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谢岗社区居委会白庄组农民。自2013年开始,一个叫做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的工厂在村旁建了起来,这是当地从外地招商引进的企业。该厂征用他们村的部分耕地,2013年开始生产,村民们发现,空气中开始闻到刺鼻的气味,令人感到头晕头闷。地里的麦苗上、地面上像下了一层小雪粒,接着成片麦苗叶子枯黄,当年,该村的麦子出现了大幅的减产和部分绝收。村民们逐渐意识到是陶瓷厂子导致了的变化,遂向政府及环保部门进行了反映。2013年和2014年,该公司因生产经营污染周边农作物对村民做出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也包括李旭、李东志和李基先三人的受污染群众得到了每亩地几百元的补偿。期间,当地环保部门曾到该村进行环境监测,定性为排放严重超标,当时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单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要求污染企业停产、整改并做出处罚。
然而,该处理意见书一直未能妥善落实,污染生产仍在进行,污染仍在持续。之后污染企业的生产在继续,污染在持续。因为污染继续造成农作物和环境损害以及认为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李旭三人选择继续举报,过程中,有当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谢岗村支书的多次主动协调下,污染企业先后两次主动提出追加补偿,并要求三人不再举报。尽管三人就污染和举报之间的奇葩协议并未完全同意,但双方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一致,三人拿到了追加的补偿款,然而,就在李旭、李冬志取得第二次补偿追加款时,被当地公安守候抓捕,并由当地唐河县检察院于2015年底将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虽然法院最终判处李旭、李冬志因有从轻情节被判三缓三,李基先没有获利,情节轻微,虽也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可不管怎样,三人最终都成了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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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申诉检察机关最终认定3人不构成犯罪
三人对这样的结果表示不服,即展开申诉维权。
三人认为,只是反映污染和环保局不作为,都是合法的,从未主动提过钱,是对方做贼心虚,且由管委会的人一再提出给追加补偿。另外,污染给三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污染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然而,政府和司法部门不去管违法企业的污染,反而判了举报人敲诈勒索,太不可思议。在经历不懈的努力后,直到2019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决定,随后,南阳中院将案子发回唐河县重审。然而,三人对曾判他们有罪的唐河县法院失去信任,遂提出回避申请,案子的管辖权转移到方城县法院。
随后,在审限超期的情况下,李旭等三人不断进行申诉,此前,就曾从多渠道获知该案可能得到无罪不起诉的结果。2021年6月22日,三人终于从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旭、李冬志、李基先三人举报污染获得补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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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提起5000多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终于拿到了无罪的结果,但对三人来讲,艰辛申诉的7年时光一去无法复返,在这个过程中三人花去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尤其是这些年里背着敲诈勒索罪的他们以及三人背后的家中老小,都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所以,我们思考再三,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9月22日,李旭、李基先、李冬志三人一同向唐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在李旭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上,他首先提出了要求当年曾做出有罪判决的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向其道歉,恢复名誉,要求唐河县人民法院负责人,登门道歉,消除错判影响。李旭提出了18267662.1元的赔偿额度,其中包括非法羁押302天的赔偿、非法行政强制措施三年缓刑监管限制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一审审判程序律师代理费、在唐河看守所羁押被要求住(优待号)费用、损害人身健康后续治疗费、个体工商户经营倒闭损失、申诉
期间维权成本合理支出、家庭名誉尊严侵权损失、因本案所缴纳罚金等共计十项诉求。李冬志与李基先的诉求基本与李旭雷同,但也有少许差异,两人均提出了因自己被判有罪而给其家族子女在入伍和求学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索赔要求。李冬志共提出了18377662.1元赔偿要求,李基先的索赔额度为16844028.6元。三人共计提出了高达5000多万的赔偿金额。
“我们充分征求了律师的意见,也查询了国家赔偿法,确认做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李旭表示,他们递交的申请材料,唐河县人民法院已接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汇报中院最终确认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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