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小孩需要抚养,大的9岁,小的两岁多点,我娃才28岁,是我们家里的顶梁柱,没想到却因为一场宴请喝酒要了命,我们起诉同桌一起吃饭的12人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对方无责,我觉得很不公平。”山东单县的周先生至今也不能接受孩子去世的现实,更不能接受法院判对方没有责任的决定。华商报记者获悉,单县人民法院5月26日判决驳回了周先生一家6人的诉讼请求。
- 男子参加宴请命丧酒席 家人起诉索赔30万元
周先生说,儿子周某硕是2020年11月3日在单县一酒店参加宴请时死在酒席上的,死后口和鼻子流出来不少含酒的液体,自己有给周某硕擦液体的照片,一起喝酒的一个人说周某硕喝了多少白酒,又喝了啤酒,自己有录音和证人证明,这些话都是与周某硕在一起喝酒的人说的。周某硕吃饭的过程中,个别人存在劝酒行为,期间周某硕曾两次起身出酒。周某硕晕倒后,一起聚餐的人没有及时送医治疗,也未及时通知我们家属,我们事后多次找这些人协商赔偿的事情,但是12个人没有一个愿意赔偿,只有宴会的组织者出于人道给了2万元,最后没办法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30万元。
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致命”饭局?周先生说,赵先生家生了个孙子,周某硕已经参加过他们的宴请了,这次是过了几天之后又叫的周某硕。
对此,法院认定确实是闫先生和宴席组织者赵先生邀请周某硕参加酒席,一段视频显示闫先生将电动车放置在周某硕门市门口,因为周某硕门市与赵先生家紧邻,因此闫先生和赵先生去饭店前随口邀请周某硕共同参加。一起吃饭的薛先生也说,事故前两天赵先生打电话称,因为办席当天薛先生等人有事未到场,因此再补一场。
事故发生当天,薛先生等人先到场,周某硕到的时候已经上了六个菜。李先生也证实,周某硕参加宴席当天去得比较晚,其到的时候已经晚上七点多了。至于责任,薛先生说,因为自己当天开着车,所以没有饮酒,而且自己在吃饭过程中一直在接电话,也没有与周某硕交流,所以周某硕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李先生也称,自己没有劝酒,也没有给周某硕倒酒。
- 同桌人均称与死者没有关系 组织者处于人道主义支付2万元
对此,赵先生称,自己虽然是宴席组织者,但吃饭过程中没有对周某硕实施劝酒、灌酒等行为,周某硕外出后二次进入房间突然倒地,同桌的马先生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周某某立即给周某硕的父亲打了电话告知了情况,周某硕晕倒后,在场人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并未耽误对周某硕的抢救。周某硕的死亡与饮酒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周某硕的死亡系突发急性心梗死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周某硕的死亡与其他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他认为周先生一家诉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给周先生一家2万元。
事发时与周某硕同桌就餐的陈先生说,当天吃饭期间,周某硕两次外出,第一次外出大概三到五分钟,第二次外出半小时以上,两次外出都是接电话出去的,第二次外出回来后就发生了事故。周先生多次提到,周某硕吃饭的过程中有人劝酒,晕倒后没有人及时送医治疗。对于周先生的说法,同桌吃饭的其他人都有不同的看法。
闫先生不同意赔偿周先生一家提出的各项损失,他说自己与周某硕是共同参加宴席的,本身与周某硕不熟,自周某硕进入饭店就没有跟其交流过,不存在劝酒行为,而且周某硕晕倒后同桌人第一时间就拨打120。许先生说自己不是宴席的组织者,座位也是听从宴席组织者的安排,吃饭过程中周某硕并未表现出不适,自己也没有劝酒和倒酒行为。他认为周某硕作为成年人自愿参加朋友的宴席并饮酒,属于正常社会交际,其对自己能否饮酒应有基本的认识,其疏于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周某硕晕倒后,同桌人立即拨打救护车电话,后又随救护车赶往医院。一起吃饭的其他人也陈述了自己与周某硕死亡没有关系的理由。
- 司法鉴定显示死者有冠心病 父亲称28岁的儿子身体很好
单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2020年11月3日晚,由赵某组织召集,周某硕等人到单县一大酒店二楼参加宴会。聚餐期间有九人共同饮酒。但是周先生一家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席间存在相互劝酒行为。吃饭过程中,周某硕曾两次外出,从饭店监控视频显示,其返回饭店房间时走路正常。第二次外出返回后不久,周某硕突然晕倒。同桌马先生随即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周某某通知了周某硕亲属。周某硕被送往单县中心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硕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硕符合在冠心病的基础上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显示:“患者虽有少量异物吸入, 但其量少尚不足以直接导致窒息死亡,且肺组织未见细支气管痉挛改变,分析认为异物是在濒死期误吸”、“本次鉴定测定血中乙醇和正丙醇的质量浓度分别为38.9mg/ml和2.5mg/ml,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周某硕体内乙醇符合尸体腐败产生”、“结合案情及病例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周某硕符合在冠心病基础上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周某硕的死亡与其饮酒具有因果关系。周先生说:“儿子才28岁,身体一直很好,没吃过什么药,至于尸检有冠心病,他生前要是有,任何医院里可以去查,开庭时我们也这样要求了。”
- 法院称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认为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硕的死亡同桌人是否存在过错?对此法院认为,在与亲朋好友的聚会中,非强制的礼节性共同饮酒是传统民风民俗,数被告与周某硕在宴席中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六原告也当庭表示“无书面证据证明同桌人存在劝酒行为”。在周某硕晕倒后,在场人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电话通知了周某硕家人,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尽到了救助义务。六原告诉称被告方在周某硕晕倒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导致周某硕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该主张仅限陈述,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六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周某硕的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未证明被告方存在强迫性劝酒及在周某硕晕倒后不及时救助的过错行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周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觉得这个判决结果不公平,但是他没有上诉,“都告诉我上诉也不可能赢。谁还我孩子一个公道?难道他们没有一点责任吗?”
- 网友评论
就算无责,能够坐在一起喝酒的,每个人给个5000块钱也算朋友一场吧。
特别是那些敬酒的,劝酒的应该要重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以后这种丑陋的劝酒风俗就会少一点!
都是成年人,自己不会喝,死扛,出事了怪谁?如果没有上诉,可能同桌人还能人道主义自发捐款。一上诉,同桌的人心里都有气,谁理这个老父亲。
吃个饭,居然有录音?
有个人上公园去玩。期间看到树上结有果子,变不听人劝阻,爬上树摘果子。因为树枝太细,突然断了,他从树上摔了下来。把腿摔折了。家属把公园告是法庭,要求公园赔偿医药费等其它损失。你们猜,法院怎么判的?法院最后判,驳回请求,并赔付公园椴树孙思。
上有老下有小才28岁,这一家可怎么活?年轻人要少抽烟少喝酒啊。
都已成人了,喝酒的后果还要别人来负责?
没有证据证明同桌人有劝酒行为,同桌人不需负责,死者是成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010年同事聚餐,也死了一个,是酒席散后回家途中,不知何缘故,自己跑河里去了,外套脱岸边,喝酒期间没有人劝酒,他酒量比别都大,又好酒,别人躲都来不及,哪敢劝他酒,其它人都喝好,起身散席了,他突然发现主家泡的酒,说主家不够意思,泡好酒不拿出来喝,把其它人拦住,非要没人再喝一杯,他自己喝两杯,然后就各回各家,他有一个和他同路的,主家还特意安排同路的那个路上照顾他一下一起回去,没想到那个人先走了一步,到家过一个小时他家人才问人没回家,到第二天才找到人,在河里面,当时都觉得蹊跷,后来主家给5000快钱,在桌的没人给500,他们家人也没说什么,都比较熟,他门家人也知道他好酒,事情就这样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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