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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什么时候结束?什么是黑社会组织?有哪些重点工作?

【扫黑除恶什么时候结束】于2020年10月29日,据大众常识网了解到,黑社会组织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毒瘤,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与繁荣,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造成一定的威胁,所以这也引起了我国的高度重视,从2018年开始,我国就进行了扫黑除恶的工作,现在已经打掉了三千多个黑组织,刑拘犯罪嫌疑人高达三十八万多人,为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生态带来了很多大的改善,很多人民群众对此也是赞不绝口,不过也有很多盆友非常关心扫黑除恶的时间。那么,扫黑除恶什么时候结束呢?扫黑除恶的重点是什么?大家可以和大众常识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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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扫黑除恶什么时候结束

扫黑除恶什么时候开始:2018年1月23日开始;

扫黑除恶什么时候结束:2020年底结束;

全国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为期多长:三年 。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 扫黑除恶行动原因

先看几个大数字:从2001年到2005年,我国扫除了700多个黑社会组织,共查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1000人。近两年,这个数字还在增加。

如果抽象的数字难以形成具体的印象,下面列举几个创下“纪录”的黑社会组织,就可以使我们体会到什么叫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最近披露的黑社会:“玉山帮”,在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中,参与焚烧警车、殴打公安民警;

史上最牛黑社会:“唐山老大”杨树宽,非法拥有各种枪支38支、警用规格催泪弹12枚、子弹1万多发、军用车辆4辆,其中包括“威风凛凛”的装甲车;

“保护伞”级别最高的黑社会:“黑道霸主”刘涌,该犯罪团伙的“保护伞”,上至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下至沈阳市各局局长及和平区的部分领导、警察。

官阶最高的黑社会老大:“地下银行行长”王石宾,原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永州市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也是永州市最大的黑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和后台老板。

年纪最轻的少年黑社会:广州“黑龙会”,除“老大”冯志希出生于1978年外,其他骨干成员都是“80后”青少年,还网罗了60余名“90后”的中小学生作为“马仔”。

身边最近的黑社会:阳江“卤味钦”、“锤头笠”,2007年11月由公安部直接指挥的阳江大抓捕行动,一经提起,仍然让人惊心动魄。

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黑社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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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五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重点打击11种黑恶势力

  1. 1.长期(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称霸一方、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的地方黑恶势力。
  2. 2.长期垄断地方某一领域的经济资源(如垄断砂石经营,垄断交通线路,垄断港口、车站搬运勤杂业务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在工程招标与施工过程中非法垄断经营、恶意竟标、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3. 3.农村地区,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操纵基层政权选举的“村霸乡霸”。
  4. 4.以各种名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以获取巨大利益的黑恶势力;煽动访民闹事,以上访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冲击国家机关,破坏社会秩序的涉黑组织;长期参与暴力拆迁、侵害农民利益的黑恶势力。
  5. 5.有组织的高利贷经营者及暴力讨债公司,尤其是利用互联网上各种金融工具从事上述非法经营行为的黑恶势力。
  6. 6.有组织地在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从事涉“黄、赌、毒、枪”、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黑恶势力;有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诈骗的黑恶势力。
  7. 7.有组织的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寻衅滋事、强迫劳动等称霸一方,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就意味着街边“小混混”也在打击范围之内。
  8. 8.有组织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迫乞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9. 9.为上述黑恶势力的上、下游违法犯罪(走私、洗钱、贩毒、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转移赃款、审批拍照等)提供便利的相关企业以及地方党政干部、政法干警。
  10. 10.长期为上述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政官员、政法干警;在“扫黑除恶”过程中,为上述黑恶势力及关系人提供庇护、通风报信、疏通关系的党政干部、政法干警。
  11. 11.其他有组织涉黑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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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重点是什么?
  1.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 打击通告

201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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