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售卖2只鹦鹉一审获刑6年】于2020年7月23日,据大众常识网了解到,某男子在网上购买27只鹦鹉并卖出两只后,昆明一大学生韩某龙被公安机关传唤,此后被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获刑六年。大学生售卖2只鹦鹉一审获刑6年,那么售卖野生动物构成什么罪?怎么立案标准?下面我们来看看。
他购买的鹦鹉,有25只为绿颊锥尾鹦鹉,2只为亚历山大鹦鹉。其中亚历山大鹦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历山大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昆明五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某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7月22日,韩某龙的辩护律师肖明静对澎湃新闻称,案发时韩某龙是一名大四学生, 他不知道收购、出售鹦鹉违法,不具备主观故意,且有证据证明涉案鹦鹉为人工繁殖驯养,即便构成违法,依照同类判例,一审也量刑过重。
对于韩某龙的主观故意,五华区法院认为,韩某龙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鹦鹉,他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知。一审宣判后,韩某龙以不知道买卖人工繁殖驯养的鹦鹉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收购27只鹦鹉贩卖2只,大学生获刑6年
肖明静称,韩某龙家住青海省化隆县,2015年考入昆明某高校,因家庭贫困,他在学习之余在朋友圈售卖宠物赚取生活费。2019年初,他因平时卖的宠物在冬天都不会繁殖,没有宠物卖,又刚开学,急需生活费,寻找货源过程中在网上购买了27只鹦鹉在朋友圈进行售卖,但只卖了两只就出了事。
韩某龙收购的27只鹦鹉中,有25只为绿颊锥尾鹦鹉,另两只为亚历山大鹦鹉。据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起诉书,韩某龙在2019年3月13日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7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27只鹦鹉,其中亚历山大鹦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历山大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五华区检察院指控,韩某龙在购买鹦鹉后于2019年3月17日分别将两只亚历山大鹦鹉以1200元和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和李某。3月20日,公安机关在韩某龙住处缴获绿颊锥尾鹦鹉25只,同日电话通知韩某龙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韩某龙刑事责任,其收购的25只绿颊锥尾鹦鹉虽尚未出售,但系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韩某龙的辩护律师曾对他作无罪辩护,认为韩某龙无罪。法院认为韩某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符合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五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某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韩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韩某龙所称自己不知道非法收购、出售的是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韩某龙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鹦鹉,他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知,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韩某龙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韩某龙以不知道买卖人工繁殖驯养的鹦鹉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律师:鹦鹉系人工驯养,应区别对待
7月22日,韩某龙的辩护律师肖明静对澎湃新闻称,在该案中,涉案的鹦鹉均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韩某龙在事先也并不清楚收购、贩卖鹦鹉违法,且在该案中存在立功、自首等情节,“即便构成违法,依照同类判例,一审也量刑过重。”
据肖明静介绍,深圳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王某因非法饲养、繁殖40余只珍贵、濒危鹦鹉并出售获利,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深圳中院在终审判决中对王某处以法定刑以下刑期。
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深圳中院认为,王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王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据此在法定刑以下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肖明静说,本案中同样有相似情节,一审中适用的是《刑法》第341条,但该条款系针对“野生动物”,而此案中韩某龙售卖的鹦鹉均系人工驯养,“卷宗中的相关鉴定意见和证词均可予以证明。人工驯养的鹦鹉不应与野生动物同等保护。”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肖明静认为韩某龙不具备收购、出售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此前他像以往卖宠物一样在朋友圈公开宣传打广告对鹦鹉进行售卖,“若他事先知情,不可能这么愚蠢高调地在朋友圈售卖。”
韩某龙在上诉书中称,他所购买和出售的鹦鹉系人工选育繁殖的,跟真正的野生动物有区别,他的行为没有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且涉案鹦鹉在网络平台和实体店均有售卖,他看到别人在卖才去卖,没有犯罪故意。
肖明静说,韩某龙因售卖鹦鹉出事后一直瞒着父母,直到一审被判刑后他父母才知道真相,母亲每次与律师通话时都泣不成声,“他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现在因涉罪已无法拿到毕业证,我希望通过辩护为他赢得一次机会。”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
事发前,22岁的韩某龙是云南昆明某大学大四学生。2019年3月13日,他以76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商丘市刘某处购买了25只绿颊锥尾鹦鹉和2只亚历山大鹦鹉。4天后,他又将2只亚历山大鹦鹉以1200元和1000元的价格售出。
据陈女士介绍,韩某龙靠做小生意的方式赚取生活费。他刚上大学就开始打临工,后来开始在朋友圈中售卖宠物,大三时卖过人工饲养的松鼠,“因为松鼠不好卖,才想着买卖鹦鹉”。
“没想到刚开始没几天就出事了。”陈女士说,2019年3月20日,韩某龙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随后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取保候审。直到一年后的2020年3月9日,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3日,韩某龙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76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商丘市刘某处购买了25只绿颊锥尾鹦鹉和2只亚历山大鹦鹉。其中,亚历山大鹦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历山大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
3月17日,韩某龙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将其非法收购的2只亚历山大鹦鹉以1200元和1000元的价格售出。3月20日,公安机关在韩某龙住处缴获绿颊锥尾鹦鹉25只,并移交至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2020年5月13日,该案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韩某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女友希望二审轻判
“家养鹦鹉”算不算野生动物?
关于其具体的量刑,法院认为,韩某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韩某龙对非法出售25只绿颊锥尾鹦鹉的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韩某龙提供重要线索,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韩某龙所提自己不知道非法收购、出售的是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韩某龙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鹦鹉,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知,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韩某龙的女友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他们已经进行上诉,并聘请了新律师,希望二审能轻判。“他(韩某龙)已经意识到自己错误了,是初犯,又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所以真的希望能从轻处罚。”
韩某龙家属的辩护律师肖明静认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不应认定为“野生动物”,韩某龙涉嫌出售的品种,即人工驯养的亚历山大鹦鹉与绿颊锥尾鹦鹉,民间大量饲养与买卖,繁殖力极强,不能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以韩某龙不构成犯罪。
红星新闻注意到,贩卖“家养”鹦鹉获刑已有先例。2017年,深圳80后小伙王某因出售驯养鹦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3000元。该判决被其家人发到微博后,曾引发热议。
据中华网报道,法律专家曾就“出售的鹦鹉系自养”情节指出,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经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只要案件涉及的鹦鹉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便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售卖野生动物构成什么罪?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贩卖野生动物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严重的贩卖就会构成犯罪的属于国家珍稀保护动物的,就会构成犯罪,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
此外,据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包含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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