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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能带来哪些改变呢?目的是什么?

于北京时间2020年05月26日,据大众常识网了解到,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一文引起网友关注和热议。那么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最新情况目前怎么样了?通过了解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得到以下最新热点新闻内容,目前问题是这样。民间收养、非法收养问题一直受到人们关注。近日,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能带来哪些改变呢?

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

一、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建议,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建立举报通道,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

方燕认为,非法收养的存在,一部分原因是现行收养门槛过高。身为人大代表,方燕经常收到一些群众发来的有关收养问题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其中就有人反映收养门槛过高,导致无法实现合法收养。

一位来自内蒙古的妈妈曾向方燕反映,她准备收养一个未婚女性生下的孩子,但是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当地派出所要求孩子亲生父母共同签署送养协议。

问题在于,孩子的亲生母亲并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到现在,孩子的户口还没有办好。方燕调研发现,现实中类似这位未婚生子又无法找到孩子生父的女性有一定数量,由于无力抚养或其他原因需要送养孩子,“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现民间送养、非法送养,甚至遗弃”。

“现在民法典草案就有了一个很好的改变。”方燕介绍,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

在方燕看来,当前民法典草案关于收养的规定中还有待完善之处。方燕提出,草案规定被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或养母的姓,也可以保留原有的姓。但是,有一个细节: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民族。

方燕遇到过类似情况,有的被收养孩子与收养人是不同民族。在上户口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写哪个民族?这涉及到以后是否能对孩子收养事实保密。

方燕建议,应该给他们一个选择权。“收养过程是一个特别细的工作。”方燕说,今后还会建议在民法典规定的原则下,需要对收养制度进一步的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办法。

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

二、收养人收养未成年人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第二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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