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民政部官网正式对外公布两项重磅文件,分别是: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1.8万家,床位187.8万张,承担着特困人员兜底保障的重要功能,发挥着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是农村地区的重要民政服务设施。同时,一些机构仍然存在着设施设备短缺、内部管理滞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制约着兜底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
那么,提升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有哪些具体做法和相关要求呢?一起接着往下
一、3年内每个县将至少建1所敬老院,专业照护失能特困老人
《意见》以设施设备提升为着力点,提出自2019年开始,启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通过实施这一工程,到2020年底前,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得到大幅提升,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到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所以照护功能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安全隐患全部清除。
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集中供养的失能特困人员长期照护需求得到较好满足,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二、重点解决失能、半失能特困老人,照护难问题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供养对象的照护问题,《意见》提出,各地要重点增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的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其他供养服务设施可增加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设置照护型床位,增强基本照护能力。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可以集中到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机构集中供养。
《通知》要求,供养服务机构制定涵盖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精神慰藉、丧葬办理等内容的基本服务目录,根据个人实际需求提供服务。通过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配备应用康复辅助器具设备,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三、重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是依法保障供养对象权益、保障机构自身权益、保障相关民政政策落实的最基础性工作。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关键。
《通知》针对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不高的问题,提出各地要积极协调提出落实法人登记的解决办法,暂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机构可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身份的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另外,针对照护人员短缺问题,《通知》提出要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针对经费保障不足问题,提出要保障供养经费落实到位,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针对运营管理滞后问题,提出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社会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营管理,培育一批接地气的品牌运营主体等措施,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加快供养服务设施规范化发展。
四、若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不力,民政部将约谈、扣钱、通报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采取多项举措:
1、加大资金支持
2020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工程,并持续列入支持方向。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
2、开展绩效评价
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各省(区、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改造提升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绩效评价。考核评价成绩好的省份,将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起到示范效应;工作不力的省份,将进行工作约谈、扣减次年相关资金分配额度,还要通报相关情况。
3、明确职责任务
明确了中央、省、县三级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相关激励和督促措施,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对于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对于进展慢的地区要加强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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