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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谈联大通过否决权问题决议,这种讨论有何实际意义?

  据中新社报道,第76届联合国大会4月26日通过一项不经表决通过的决议,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后,联大将自动召开正式会议,所有联合国成员都可以对行使否决权的行动进行审查和评论。

  这项决议对于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有何影响?

  两个知识点先普及一下:

  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非程序事项表决时拥有一票否决权,非程序事项决议需要5个常任理事国均不否决方可通过。

  第二,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决议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所不同。联合国大会决议除部分涉联合国自身运行项目外,对会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安理会决议具有强制性,相关国家必须接受并履行。“否决倡议案”是什么?

  这份联大通过的“在安全理事会发生投否决票情况时进行大会辩论的长期授权”决定草案,又称“否决倡议案”。

  联合国新闻网报道说,该决议是由列支敦士登提出的,列支敦士登常驻联合国代表克里斯蒂安·韦纳韦瑟表示,他们是从两年前就开始筹划。

  他指出,所有会员国都赋予了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同意安理会代表它们行事。当安理会不能根据《联合国宪章》,特别是第十条所体现的联合国大会的职能和权力采取行动时,全体会员国应该有发言权。

  按照多数共识的原则,该决议不经表决即获通过(adopted by consensus)。

  决议规定,当安理会一个或多个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联大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大正式会议,就投否决权所涉问题进行辩论,除非联大正就相同问题举行紧急特别会议。

  此外,作为特殊安排,已投否决票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在相关联大会议上优先发言。

  需要说明的是,联大举行紧急特别会议十分“罕见”。

  自1950年联合国第377A(V)号决议通过以来,紧急特别会议(ESS,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目前只召开过11次。

  最近一次是今年2月联合国大会就乌克兰问题召开紧急特别会议。

  今年2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就美国及阿尔巴尼亚提交的乌克兰局势决议草案进行投票,由于常任理事国俄罗斯反对,该决议草案遭否决。随后在2月27日,安理会投票决定,要求联合国大会召开紧急特别会议。

  美东时间3月2日,联合国大会第11次紧急特别会议成员进行投票表决,以141票赞成、5票反对、35票弃权通过了由乌克兰等超过90国共同提交的乌克兰局势决议草案。

  这份联大决议与先前安理会遭否决草案相比,除要求俄罗斯“立即、彻底、无条件”从乌克兰撤军外,还加入了针对白俄罗斯的相关条文。 影响“一票否决权”?

  但是,联合国大会决议除部分涉联合国自身运行项目外,对会员国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前述提到的有关乌克兰局势决议。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简称“联大”,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初设立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是联合国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机构。

  但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不同,联大通过的决议只是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新社用“不具有约束力”来报道此项决议,并指出,拥有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相关联大会议上甚至有权利不对行使否决权进行解释。

  那为什么要提出这项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共有15个理事国,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以使安理会强制性决议达到“大国一致”。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为两年,不拥有否决权。

  一位要求匿名大使对法新社表示,该措施可以在让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推翻安理会决议时“付出更高的政治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在决议通过之前,唯一一个公开支持该决议提案的联合国五常国家是美国,美国也是该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

  美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理查德·米尔斯在联大会上表示:“正如我们从这个会议厅中的许多人那里听到的那样,我们对赋予五常成员的否决权遭到滥用深表关切。”

  此外,美方还指责,俄罗斯一再滥用否决权,对当前国际多边对话模式造成冲击。

  但事实上,联合国数据显示,自1946年以来,苏联和俄罗斯使用了143次否决权,其中俄罗斯使用了29次。在这个时间内,美国使用了86次否决权,英国使用了30次,中国和法国则各使用了18次。 中方立场如何?

  政知道注意到,决议通过后,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蒋华作了解释性发言。

  蒋华表示,列支敦士登等国在“加强联合国系统”议程项目下提交决议,表示“旨在让联大能够按照《联合国宪章》授权,在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作用,为有效的多边主义作贡献”。

  基于对联合国大会作用的一贯立场,我们能够理解并认同这项决议的出发点。我们一直积极推动安理会改进工作方法,增强透明度,扩大安理会成员特别是中小国家的参与。

  蒋华说,对于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导致安理会在事关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不能采取行动的情况,我们赞成会员国在联合国大会平台上进行讨论。“联合一致共策和平”机制提供了就此举行联大紧急特别会议的安排。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安排可以让会员国在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发挥作用。

  她说,同时,在安理会实际工作中,安理会不能采取行动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赋予联大新的授权,意味着建立一种自动触发联大召开会议的机制,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引发程序上的困惑和混淆。目前难以确定这样的安排能否达到决议的预期目的。

  4月26日,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了一项具有重大改革意义的决议,要求大会在安理会成员每次使用否决权时自动召开会议,听取该成员国对其使用否决权的合理说明。该决议被很多国家代表称赞为联合国内部“问责机制”的重大进步。

  该决议得到了包括俄罗斯、美国、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赞扬。

  俄罗斯外交部长谢尔盖·拉夫罗夫强调了联合国内部继续开展合作和维护成员国平等的重要性。

  美国驻联合国大使理查德·米尔斯认为权力伴随着责任,必须充分考虑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发展,明智、明智地使用否决权。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蒋华表示各国需要在联合国旗帜下加强团结合作,让联合国成为维护共同安全、谋求共同发展的核心平台。

  但是,目前还不清楚,如果联合国大会召开会议,经讨论否决了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投票,是否宣布这次否决无效?

  如果是,联合国大会半数票有效还是四分之三的绝对多数票有效?如果不是,这种讨论有何实际意义?

  还有,美国明确表示这次提议是针对俄罗斯的,可是俄罗斯外长还表示赞成,俄罗斯此举是想借坡下驴还是将计就计?

  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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