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家长身为密接者,从涉疫地区违法返回绥化,没有报备,孩子继续上学,没有居家,造成全班同学和8个任课老师被隔离,结果学校把他开除了。#家长隐瞒疫区旅居史 学生被开除学籍#
该生没有按照防疫规定居家隔离,固然有错,甚至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学校的处理是不是合理、合法呢?窃以为,学校对该生的处理是值得商榷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根据该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学校有保障其受教育权的义务,原则上不能开除未成年学生,开除只能是不得不为的最后选择,并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在相关通报中,学校开除该生的依据是疫情防控要求以及校规校纪管理办法。几乎可以肯定的是,疫情防控要求不会涉及关于开除学生的规定,因此,学校开除的依据应该是该校制定的校规校纪。
必须指出的一个问题是,学校虽然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进行处理,但这些制度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对学生就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惩戒规则的规定,对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高中生,学校确实有开除的权利。但开除一个未成年学生,除了要考虑合法性外,还得考虑合理性。
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对个别犯有错误并造成后果的学生,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的处理。
由此可见,对高中违纪学生的处分,开除湿最后的选择,我想,也应当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什么叫无奈呢?通俗点说,就是屡教不改,或者所造成的结果非常严重。
回到事件本身上来,虽然该生没有居家隔离,造成的后果并不算轻,但小状认为,该生仍未成年,如果其不是恶意不居家,开除处分就是不合理的。
因此,衡量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至少应当解答两个问题:一是该生是否知道其家长从何处返绥;二是该生是否知道其家长为密接者。
如果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的是否定的,那么,对该生的处理就重了,学生可以依法维权,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
“通报被撤回了!”黑龙江绥化,某学校一高一学生的家长,通过违法手段躲过防疫卡口检查,偷偷地从疫情地区回到绥化,之后也没有去报备,没有隔离观察。经调查发现,该家长在疫情地区是密接者,可能携带新冠病毒。
当地疫情防控规定,学生与密接者的父母有接触后,应居家隔离7天再上学。但是,该学生却如平时一样,还是正常上学,其家长也一直隐瞒从涉疫地区返回的情况,直到被查出来。
随后,该高一学生的全班同学和8名任课教师及共同居住人,全被隔离观察。事发后,学校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教育局的通报文件流传出后,有网友认为,孩子是无辜的,父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理应予以重罚,但孩子只是接触者,直接开除太不近人情了。
反驳意见说,孩子不无辜,又不是小学生,现在都读高中了,也算是成年人,他并不是什么都不懂,他就是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父母从风险地区回家了,别人不知道,他肯定是知道的,但他帮父母隐瞒,结果把同学、老师都害了,难道不应该重罚吗?
一名支持该意见的网友说,虽然觉得对孩子有点残忍了,但高一的孩子应该很清楚明白如实告知这事的重要性。
特殊时期,这么多师生家长,因为恶意瞒报受到影响,这些损失谁都无法弥补,应该树立典型。
民法典规定,8-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一学生,也就15、16岁,父母是他的监护人,因为帮父母隐瞒,直接开除学籍是不是太过了呢?
从法律上讲,他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和社会的认识,尚不完善,无法正确分辨对错。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不完整,他们在学校学习时,学校有安全保护义务。这样也可以说明,在一定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应该抱有宽容的态度。
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民警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拘留5-10天,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学生没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学校完全可以让民警对其进行处罚,也可以对其进行警告、记过,没必要一杆子打死,直接开除学籍。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该学生帮父母隐瞒,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他开除学籍,又如何体现教育措施呢?
最新消息显示,有关部门通报说,因教育局与学校对疫情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撤回了教育局的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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