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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喝酒3人溺亡 剩下1人需担责吗?

中元节凌晨5点,一女两男落水身亡,事发山西运城。一群朋友通宵畅饮,散场后,解女士和男子黄某在水渠旁纠缠,女方不慎落水。黄某和他弟弟跳下救人,三人不幸溺亡。

8月23日,山西运城警方通报,4名年轻人聚餐喝酒后来到姚暹渠边,其中3人溺水身亡。极目新闻报道此事后,引发万千网友关注和评论,有网友称剩下的1人“摊上大事了”。他到底需不需要担责呢?为此,极目新闻记者专门请教了法律专家。

  • 网友评论:同伴溺亡剩下一人摊上大事了

据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3日通报,22日凌晨5时02分,该局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槐中路附近姚暹渠有人投河。接报后,公安、消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搜救。

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询问证人、调取监控,情况如下:当日凌晨1时许,解某(女,33岁,盐湖区人)、黄某1 (男,30岁,临猗县人)、黄某2 (男,29岁,临猗县人)和原某某等人在中银大道一家饭店就餐饮酒,凌晨4时43分散场,解某、黄某1在醉酒状态下行至姚暹渠旁,纠缠中解某坠入渠内,随行的黄某2和黄某1先后跳入渠内,原某某当场报警。经多部门联动组织施救,解某、黄某1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2于当日11时许搜救确认溺水死亡。

23日,当地多位居民均向极目新闻记者证实,姚暹渠以前是臭水渠,近年经过综合治理,变成了景观渠,渠边设置了人行道、绿化带。之前修渠时见过底,渠深有二三米,为了市民安全,渠道两边都设置了有一米多高的护栏。

“所以应该不会是意外落水,警方通报说他们都喝了酒,三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真是太可惜了。”一家牛杂汤店的老板惋惜道,酒后容易出事。

极目新闻记者报道此事后,引发万千网友的关注和评论。许多网友惋惜喝酒惹祸三个年轻生命逝去。

有网友称:“4个人吃饭喝酒死了3个,一起吃饭的原某估计要倒霉了!”“原某某摊上大事了吧?三家一起告他赔钱。”

也有网友评论:“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要同桌没灌酒,出了意外应该自己负责。死了伤了,动不动几百万赔偿,同行的人怎么活?多可怕!多可惜!多可悲!”

  • 法律专家:同饮者尽到了义务无需担责

上述事件中,真如网友所称,原某某“摊上大事了”?他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本事件中,因为死亡的3人是纠缠坠渠和主动跳渠,已经超过了同饮人的能力范围,无论是纠缠坠渠的解某,还是跳渠的黄某1、黄某2,都并非原某因素导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原某在事发后当场报警,尽到了合理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渠边有护栏,如果是轻生和救人导致的溺亡,他人劝阻未果,自然不必担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罚专家张德淼教授认为,就饮酒而言,目前一般不会认定同饮者有法律责任,因为饮酒者需要对本人行为负责,同饮者在没有强迫的的情况下一般不负法律责任,除非同饮者采取了强行灌酒的办法。本事件中,原某某在事发现场及时报警,履行了必要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1.太可惜了,三个年轻的生命就此逝去。解女士是33岁,黄某30岁,他的弟弟29岁。

本来朋友相聚,开怀畅饮,一直喝到凌晨,可见多么欢快。但乐极生悲!

在醉酒状态下,人的意识和行动能力下降,心有余而力不足,极易发生意外。

尚不清楚黄某与谢女士为何发生纠缠。黄某似乎追着解女士,要她给一个说法,答应自己的请求。解某急于摆脱,结果脚步不稳,滑入水渠。

2.这应该是一起意外事故。从法律上说,解某落水,同行的朋友都有救助的义务,特别是黄某的救助义务更大。

如果同行的朋友不救助,那么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没有动手,但是放任致命后果的发生,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至于救助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并不一定要采取冒险的方式。

黄某兄弟俩下水救人,很勇敢,值得肯定。但可惜两人也处于醉酒状态,结果救人不成,反而耽误自己的性命。

黄某虽然遇难,但从法律上说,黄某对解女士的死亡负有责任。

解女士的家人可以要求黄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他的遗产中取得补偿。当然,是否起诉由解女士家人决定,也可能放弃索赔。

3.在三人先后落水后,同行的另一朋友原某迅速打电话报警。

他也在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不过没有直接下水,而是选择了报警求助。这或许更明智。

不过,原某仍然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三人是在饮酒之后发生意外,那么同桌喝酒的其他朋友包括原某,如果没有进行劝阻,而是参与劝酒拼酒,也没有将醉酒的朋友安全送回家中,那么就构成了民法典上的侵权责任。

具体案情经过还在调查之中。但教训无疑是沉重的。朋友聚会,多叙友情少喝酒,夜深别在河边走。

站在岸边活下来的这名青年,并不必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这要看这名青年是否是酒局的组织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这名未下水的青年是酒局的组织者,那么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同样,本案中如果有强迫性劝酒,那么有强迫劝酒的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本案中,即便承担法律责任,也仅仅是对那名失足坠入水渠中的受害人承担责任,两名跳入水中的,由于目前并不了解是跳入水中救人还是跳入水中嬉戏。

如果是跳入水中救人,但是最终没有救上来而导致死亡的,那名作为被救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如果两人跳入水中是为了救助第一个失足跌入水中的,最终导致了自己身亡,那名两人的近亲属是有权要求对方进行适当补偿的。

这真的是一起悲剧,三个人溺水身亡的背后是三个家庭的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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