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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毒贩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加拿大毒贩判15年

据大众常识网了解到,关于加拿大毒贩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近日,加拿大毒贩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在我国一直有一句话叫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犯了错不管你是什么身份都会受要应有的制裁,即使是外国人也一样,对此很多网想知道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怎么判?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加拿大毒贩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21年8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甲基苯丙胺222.035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依法保障了上诉人谢伦伯格的辩护、使用本国语言参与诉讼等各项权利,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为其聘请了2名翻译。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等旁听了宣判。

此前报道:加拿大外长称已请求中国饶加籍毒贩一命

我们(特鲁多政府)已经和中国驻加拿大大使谈过,请求中国仁慈,饶谢伦伯格一命,加拿大外长弗里兰15日告诉记者。

观察者网注意到,弗里兰在讲话中完全没有提及谢伦伯格的毒贩身份,而是用加拿大人代替。

1月14日,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谢伦伯格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谢伦伯格被控企图将222千克冰毒运往澳大利亚,且为该起贩毒案的主犯。中国刑法明确规定,涉嫌毒品犯罪行为的,符合相关情况可以被判处死刑。

据加拿大广播新闻网(CBC)当地时间15日报道,弗里兰称,加拿大对待死刑的立场是一贯的、长期的。加拿大没有死刑。我们认为,这是不人道且不恰当的。加拿大人无论在哪里面对死刑判决,我们都会发声反对。

当被问及加方是否会升级沟通级别,由加拿大总理特鲁多与中国最高领导人沟通时,弗里兰称,目前两国官员见正在进行大量对话。

我亲自和中国大使谈了两次,弗里兰称,他和这里有很多联系。我们和中国政府之间保持着多级别的联系,持续对话非常重要。

事实上,加拿大全球事务部周二向CBC证实,他们2015年就曾给与因走私毒品而被处决的加拿大人领事协助,甚至时任总理哈珀亲自请求也没成功。

据加拿大《多伦多星报》早前报道,加拿大前驻华大使圣雅克(Guy Saint-Jacques)称,两名华裔加拿大人在他担任驻华大使期间遭到审判和处决。

圣雅克在接受CBC权力与政治(Power & Politics)节目采访时称,加拿大只给其中一人提供了领事协助,因为另一名加拿大人是持中国旅行证件入境的。

圣雅克称,当时加拿大前总理哈珀(Stephen Harper)、前总督约翰斯顿(David Johnston)都曾亲自参与其中请求中国宽大处理,但都没成功。圣雅克认为,加拿大政府对谢伦伯格案宽大处理的请求不会改变中国政府的态度。

尽管谢伦伯格案让中加关系日趋紧张,加拿大外长弗里兰还是强调,需要记住重要的一点——中加关系源远流长,她将目前的情况称为中加关系中复杂而艰难的一段时光。

中加关系非常深入,涉及到很多方面。我认为,中国和加拿大都致力于推动这一关系向前发展,弗里兰说,加拿大政府将继续为谢伦伯格辩护。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怎么判

我们在处理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所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的法治原则。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既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又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国法律的,中国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刑事犯罪方面,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

在行政违法方面,外国人可能出现的违法,主要有非法出入境、非法长期居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卖淫嫖娼、非法就业、交通肇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了享有特权的外国人之外,一般的都按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法》等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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